第十九条
有效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不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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