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一)与重大节日、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相冲突的;(二)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三)交通高峰期;(四)传染病疫区;(五)正在进行市政建设的路段;(六)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