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确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结束时,应当将队伍带到解散地解散。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