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