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和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