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1年5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1年5月26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推选组织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登记村民
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选举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
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的,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辞职要求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接受其辞职。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被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