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选举方式第二十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