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登记村民第十六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恢复政治权利和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当补办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