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当选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