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