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