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