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县乡财政给予补助;县乡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