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与当选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