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