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