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