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登记村民第十五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