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登记村民第十二条已修改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