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