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