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5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承担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等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本级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质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本级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据主席团的安排,采取听取和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组织代表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研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议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预算、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查监督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或者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经批准代编的乡、民族乡、镇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还应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四)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文本;
(五)本级使用的预算资金未分配到部门的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乡、民族乡、镇政府或者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研究处理。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衔接;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绩效目标的编报是否合理;
(六)上级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适当;
(七)限额举借的债务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预算编制是否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九)上一年度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一)对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说明,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还应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汇总表。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前可以安排的支出情况;
(三)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五)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
(六)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绩效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情况;
(八)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管理、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管理和动用情况;
(十一)政府债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根据需要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及时提出,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政策依据。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实施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五)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完成预算所采取的措施、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二)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情况;
(三)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情况;
(五)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进行专题询问,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