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