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本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