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四)其他妨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