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