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或者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经批准代编的乡、民族乡、镇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