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整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根据需要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及时提出,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政策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