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整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根据需要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及时提出,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政策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