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