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进行专题询问,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