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总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本级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质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本级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据主席团的安排,采取听取和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组织代表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政府或者预算代编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