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前可以安排的支出情况;

(三)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五)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

(六)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绩效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情况;

(八)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管理、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管理和动用情况;

(十一)政府债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