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工作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组成代表预算审查小组集中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抽查、调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