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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