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还应提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四)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文本;

(五)本级使用的预算资金未分配到部门的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乡、民族乡、镇政府或者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