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199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一)涉及解决代表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缺乏实际内容、无法操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本人签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网络提出、交办和办理。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受理
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调查、视察、检查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协助代表收集、整理、提炼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素材。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他联名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应当与代表团或者代表沟通,协助代表充实完善具体内容后再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批的直通建议,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意见,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汇总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征询协办单位意见,并督促落实协办单位应当办理的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意见转交主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收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会议期间办结并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会议期间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在会后一个月内答复;
(二)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对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办理答复有困难的,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作正式答复,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三)对代表直通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逐人答复代表;
(五)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六)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做到格式规范、表达准确、文字精炼、态度诚恳,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抄报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属承办部门的,还应当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主动与代表沟通情况,并通过走访、座谈、信函等形式,征询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负责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具体工作。
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办理工作,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和办理工作情况。
对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表彰。
对在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出现的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只答复不落实等现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有无理指责、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对相关部门开展询问或者质询,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