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受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受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应当与代表团或者代表沟通,协助代表充实完善具体内容后再提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