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受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应当与代表团或者代表沟通,协助代表充实完善具体内容后再提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