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征询协办单位意见,并督促落实协办单位应当办理的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意见转交主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