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按照规定格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