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签收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五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对被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