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有效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调查、视察、检查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协助代表收集、整理、提炼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素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