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有效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