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选择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意见,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汇总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