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向有关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件,需要重新作出答复的,应当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