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参加集中视察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办事机构负责收集,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阅批的直通建议,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