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或者会前集中视察收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