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行部门领导、具体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制度,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