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