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禁止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四)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三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
第四章技术交易活动管理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公告,应当提交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交证明的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发布虚假广告;
(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优惠
(一)技术供方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对该项技术交易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向贫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的,上述比例可提高到20%─40%;
(二)技术受方应从技术合同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奖励实施该项技术的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专职从事技术经营的人员,可从其经营取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10%给予奖励。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
(一)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二)扶植技术项目开发;
(三)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四)奖励。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技术或者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的; 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真实情况的;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职务技术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技术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交易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款依法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