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